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连云港**有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连**发有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其窝工损失900000元”。2014年11月13日,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70456元,根据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00元(李**已交纳),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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