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明**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明**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3月24日,原告江苏明**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壹万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江苏明**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江苏八**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明**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