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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赣榆县**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连**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赣榆县**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反诉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以及反诉原告连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赣榆县**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赣榆县**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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