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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史**、韦*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韦*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韦*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史**、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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