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限公司与江苏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云港**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申请执行江苏连**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连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建**司款项5168576.67元,并承担同期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万元起算时间自2012年9月10日起,168576.67元起算时间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980元,由连工公司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连**限公司所有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后在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