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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江苏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李**、江苏安**有限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杨*初字第05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吴**称:一是原审程序违法,本案申请人在未征得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签订后发现调解内容对申请人不利,便于次日联系主审法官不同意调解意见,并且书面告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但原审法院依然向申请人送达调解书,申请人拒收后,至今没收到判决书。二是被申请人明显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调解书内容显失公平。申请人放弃要求被告江苏安**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明显偏袒被告,经了解东海县**程有限公司无力承担责任。请求撤销(2013)灌杨*初字第0517号民事调解书,指令灌**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称东海县**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其委托代为调解。

被申请人东海县**程有限公司称本公司没有参与施工,不知调解。

本院复查认定的事实与原调解书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李**、江苏安**有限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后达成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吴**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经审查,原审调解时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吴**及其代理人)身份均合法有效,且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而且协议中已注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也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明显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故吴**提出的上述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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