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罗**(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