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英**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连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0元,减半收取即959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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