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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朱*等与南京步**有限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公司)、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商初字第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因上诉人陈**死亡,本院依法追加陈**的继承人陈**、朱*、陈*、陈**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朱*、陈*、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颜*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朱*、陈*、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陈**、朱*、陈*、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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