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如皋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如**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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