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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江苏帝**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连云港**发展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杨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应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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