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被上诉人徐**、江苏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