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徐*、告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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