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旭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葛*旭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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