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李**因与被申请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连民终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李**申请再审称:1、2011年11月1日所写的欠条,是被申请人逼迫无奈之下写的,并非是受害人的真实意思。2、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事实是该合同中的甲、乙双方信函中明确记载是甲方采取不正当方式单方解除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中王**、李**对欠款事实均认可,对其提出的再申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