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连云港**限公司、东海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郑*参加诉讼,因原告所提供的郑*住址无法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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