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程公司诉被告九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王**与东海县**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轻**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云港分公司与九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同**限公司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同**限公司与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限公司、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江苏同**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英**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建**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