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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程公司与九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程公司诉被告九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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