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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限公司与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限公司与被告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同**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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