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昌诉被告江苏艺**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诗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陈诗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原告不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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