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王**、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