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云港分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程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程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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