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盛**限公司、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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