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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