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江**限公司、江苏金**责任公司徐*盐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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