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掌传会、江苏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掌传会、江苏和**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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