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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一府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霍**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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