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闫朝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闫朝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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