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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