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李**、赣榆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赣榆**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连云**有限公司、赣榆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山东**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赣榆**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河南振**有限公司与山东雄**有限公司、赣榆区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苏宝**限公司、江苏宝**限公司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滕**、山东华**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胥**与滕**、山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