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卫生院与被告赣**程有限公司、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赣榆**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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