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赣榆**卫生院与赣榆县**有限公司、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卫生院与被告赣**程有限公司、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赣榆**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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