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张*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