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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沛县五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沛县五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沛县五段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0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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