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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耿**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耿**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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