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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何**与新沂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何**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瓦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瓦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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