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协*(徐州)**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徐州)**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协*(徐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协丰(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72元,减半收取14086元,由原告协丰(徐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