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协丰(**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协*(徐州)**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徐州)**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协*(徐州)**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协丰(徐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72元,减半收取14086元,由原告协丰(徐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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