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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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