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通知原告贺**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有限公司、赵**及江苏**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山东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来与被告戴**、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戴**、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烨**限公司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和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