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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4元(原告已预交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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