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江苏**限公司、高*、连云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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