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石公司)、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博**司、金**司、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左**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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