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盱眙德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秦**与盱眙**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德美投资公司返还秦**保证金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4148元,由秦**负担3148元,德美投资公司负担21000元。因德美投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德美投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守法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德美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德美投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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