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同**限公司与涟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同**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司)与涟水**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鑫**司应向同**司支付工程款1496979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同**司在鑫**司欠付的工程款14969790元范围内,对于涟水县五岛湖公寓二期桩基础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3419元,由同**司负担8510元,由鑫**司承担104909元。因鑫**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2015年10月15日,本院按同**司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轮候查封鑫**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涟国用(2013)第4923、4924号],该土地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鑫**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鑫**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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