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来林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南京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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