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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江苏天**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天天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天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天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没有在淮安区创伟国际厂区实质施工,只是创伟国际为了诈骗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原告向创伟国际上缴了保证金500000元至今没有实质性地实际施工工程,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淮安巿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淮安市淮安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已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天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天天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洪爱民之间没有订立内部承包合同,涉案工程也没有在淮安区创伟国际厂区实际施工,本案并非施工合同关系。请求二审驳回洪爱民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涉案工程有无实际施工,对洪**的起诉应否驳回,应在管辖权确定之后进行审查,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并无影响。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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