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镇江市丹**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淮中民撤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淮安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22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5)苏*撤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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