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台**有限公司、江苏楚**限公司与淮安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楚**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都公司)与淮安台**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台**公司称,其公司已完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法院冻结我公司存款错误,请求解除冻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2号民事判决,一、被**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楚**司工程款1058064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楚**司工程保修金900000元(其中8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9月3日起计算;1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53元,由原告楚**司负担10000元,被**源公司负担364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反诉原告台生源公司负担。

因台生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楚**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一、乙方付款方式为:于2014年12月26日前付50万元,2015年2月5日前付40万元,3月底前付30万元,4月底前付40万元5月15日前付执行费用及结清本息(利息按判决内容计算);二、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甲方有权立即就剩余部分恢复执行。三、甲方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前开具本案的全额发票,未收到发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2015年6月10日,执行人员找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异议人代理人陆军表示u0026ldquo;我们先付63万元,一次性划款。对于剩余部分22万元,我们进一步计算后再付u0026rdquo;。异议人法宝代表人浦**对陆军的意见未表示异议。6月11日和6月18日,异议人分别付款62万元、1.119万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冻结台生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台生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用办公系统辅助计算工具计算,台生源公司尚欠部分利息和24476元申请执行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冻结台生源公司帐户存款有无依据。

本院认为,台**公司与楚**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基本履行完毕,双方对利息计算有争议。经系统辅助工具计算,尚有部分利息未付,且异议人在本院找其谈话时明确表示有部分款项未付,本院冻结其帐户部分存款并无不当。台**公司称其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无事实依据,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淮安台**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