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淮中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华**限公司应支付杨*工程款323.791736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343元(已由杨*垫付)。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8月5日,江苏华**限公司尚欠杨*100万元整,江苏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2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40万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无一次性现金偿付能力,申请执行人杨*同意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欠款。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间周期较长,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淮中民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