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与被告盱**南小学、盱眙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盱眙县城南小学、盱**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3元,减半收取10327元,由原告江苏兴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