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乔*、中城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乔*、中城建五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乔*、被告中城建五局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96元,减半收取8298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17298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