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刘*、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0元,依法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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