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限公司、刘*、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刘*、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0元,依法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